在交付定金后,购买二手房未获成功,顾客高先生认为中介应对此负责,于是向中介——今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为公司”)索要双倍定金,而中介认为责任在于顾客,因此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顾客: 中介违约应作赔偿
高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2月22日,他作为乙方与珠海市今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楼宇买卖合同,当时即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为支付房款首付准备款项。由于合同的第三条注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五天内提供购买该楼宇办证过户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他一直在等待中介的通知。然而,在签好合同十几天内,中介公司却始终没通知他提供资料办理手续。
高先生称,他1月中旬向中介询问此事时,被告知由于房主先要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1月下旬,他在接到中介的通知后,于次日就带着相关资料来到今为公司办理手续。由于自己的身份证已经到期须在外省的老家办理新证,中介就替他出主意,以其妻子的名义来办理此事。
几天后,高先生带着妻子的相关资料来办理相关手续,中介在拿到他妻子的资料后,告诉他由于其妻的收入相对较低,原定10年的按揭还款期须改为15年,高先生说,他对此表示同意,并将办证所需的全部资料都交付中介,并准备春节前入住。但远在外省的房主也没有赶来与之交房,几次联系中介均被告诉他要再等。到了2月底,突然被中介告知,房子不卖了。
“虽然中介将1万元定金退还给我,但他们仍然违约,应该给予我补偿。”高先生称,他要求中介支付房价的10%作为违约补偿,但遭到了拒绝,其后又要求中介双倍偿还定金也遭到拒绝。
中介: 责任在于买方
经办此事的今为公司汪女士称,该房房主远在外省,而房主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以他们在与高先生签订合同后,就前往银行为房主办理提前还款的申请,由于这一过程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因此到了1月下旬,她才通知高先生带着相关资料来办理手续。而此时,高先生来告诉她,自己的身份证已经到期无法使用。几天后她想到一个变通的办法,就让高先生以妻子的名义来购房,可当高先生将其妻子的相关资料全都拿过来时,她发现高先生的妻子收入证明低了些。
汪女士称,根据她的工作经验,以高先生妻子这样的收入证明是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的。所以,她就让高先生想法重新办理其妻的收入证明,可高先生却迟迟未能拿出,只说让他们等。春节过后,她又与房主取得了联系,户主告诉她房子不想卖了。
汪女士说,她获知房主的想法后,即与高先生联系让其拿回全部的定金,而高先生却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他们认为是由于高先生迟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造成了交易失败,所以不能接受高先生的要求。汪女士还说,本月4日,高先生带人上门索要赔偿并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后在民警与高先生单位领导的调解下,纠纷暂时化解,他们也将1万元定金当场悉数返还给了高先生。
律师: 终止合同缺乏理由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张毅律师认为,争议双方在该房屋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楼宇买卖合同》的内容来确定。中介方不应以其与房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发生变化,而改变其与买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房人提供的用于买房的证件虽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最终原因在于中介方失去了房东的委托。所以,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楼宇买卖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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