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珠海的部分小区出现了出卖车位、车库的热潮,且价格持续上涨,甚至超过了商品房的单价,这种严重影响业主权益的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有人认为这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钻法律空子 ,损害业主的利益 。 开发商之所以急于“处置”小区车位、车库,是因为《物权法》草案曾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试图以出售等方式解决车位、车库归属争议问题,进而规避“权利推定”原则的适用。 《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并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方式实现”,“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车库、车位等的权属问题,还划清了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有利于类似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由于车位功能上的“附属性”,其出售、出租首先必须面向业主,只有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后剩余部分才能“商业运营”,并且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这样对“交易对象”的严格限定将有助于约束房地产开发商的“营利动机”,保障业主的“交易机会”。其次,即使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也必须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并应与之充分协商,确定好公平合理的转让、出租价格,而不能凭借强势地位漫天要价,不能剥夺已经获得车位所有权业主的利益,也不得影响现存车位出租合同的履行。最后,如果开发商违反上述原则,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并参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使得业主能够以合理价格使用车位、车库,充分保障业主权益。 [进入话题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