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开发商不得鸠占鹊巢
出处:冷眼看房  日期:2007-05-08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来珠海的部分小区出现了出卖车位、车库的热潮,且价格持续上涨,甚至超过了商品房的单价,这种严重影响业主权益的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有人认为这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钻法律空子 ,损害业主的利益 。

        开发商之所以急于“处置”小区车位、车库,是因为《物权法》草案曾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试图以出售等方式解决车位、车库归属争议问题,进而规避“权利推定”原则的适用。

       《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并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方式实现”,“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车库、车位等的权属问题,还划清了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有利于类似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重要附属设施,和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一样,均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车位、车库功能上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使得其归属、利用必须以实现业主权益为导向,以便小区居民充分享受“驾车生活”的便捷和舒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商业经营”模式将车位、车库出售给非小区居民,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无论车位、车库归属、利用、流转规则如何设置,都必须首先保障业主能够正常使用,这是业主购买商品房后应当享有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确认业主享有类似“法定车库”形式的所有权,也没有采纳草案“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立场。在《物权法》现有规定中,开发商往往可能基于信息不对称,在销售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将小区车位约定为归自己所有,在出售、出租的过程中利用业主使用上的依赖性,提高价格、牟取暴利,严重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小区车位归为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如何制止“价格掠夺”、促进“公平交易”就成为今后在车位问题上维护业主权益的关键所在。

        由于车位功能上的“附属性”,其出售、出租首先必须面向业主,只有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后剩余部分才能“商业运营”,并且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这样对“交易对象”的严格限定将有助于约束房地产开发商的“营利动机”,保障业主的“交易机会”。其次,即使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也必须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并应与之充分协商,确定好公平合理的转让、出租价格,而不能凭借强势地位漫天要价,不能剥夺已经获得车位所有权业主的利益,也不得影响现存车位出租合同的履行。最后,如果开发商违反上述原则,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并参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使得业主能够以合理价格使用车位、车库,充分保障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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