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跑了 业主怎么办?
出处:珠江晚报 童慧馨 邓海建  日期:2007-05-08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话题  小区业主欠费,物管自行撤退,前山中臣花园数天无人“管家”。(见昨日《珠江晚报》)

业主与物业不能是“羊与狼”的博弈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抛开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不说,在这个“论理”的过程中,居民“不交费”的“杀手锏”显然从来没有玩得过物业“人间蒸发”的“压轴戏”。我们的业委会因为没有法人资格,自然就没有刚性法律保障的经费来源,对小区的公共利益的管理基本上是靠自发的热情来维系,缺乏制度化的表达,而物业在与业主们博弈的过程中,显然要强势得多、铿锵得多,实在不行,卷了资料和钱财走人,把居民留在无序的生活状态里。

        可见,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博弈有点类似“羊与狼”的游戏,事实上,缺乏一种平等的对话机制和平等的利益约束机制,两者一旦遇到利益冲突,往往是物业在“炒”小区业主们的“鱿鱼”,而业主们分散的“不交费”显然还没有达到“炒”物业“鱿鱼”的约束力。那么,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或者监管机制才能让那“撒手不管”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自己的“恶意蒸发”埋单呢?在业主与物业的博弈中,总不能让物业管理一个人“想唱就唱”吧。  

能否给物业管理套上“紧箍咒”?

        物业管理说不管就不管,类似情况近些年其实并不鲜见。遗憾的是,由于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的牵制性和惩戒性措施还不充分,以至于少数物业管理公司敢于恣意妄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旅游服务等领域,大都在安全保障、工资发放、服务质量等方面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一旦有关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则政府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或者赔偿受害人损失。那么,在物业服务领域,能否也设置保证金账户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制度?实行这个制度的好处在于,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故意不按规定撤离或者擅自撤离小区等情形,则政府部门或小区业主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在规定期间内的服务费用可以从该保证金中支取,不足的部分还应由该违约的物业公司继续承担。

        设置保证金,就好比给物业管理公司的头上套上一个“紧箍咒”。 倘若能够实行,类似前山中臣花园业主们的尴尬现象才会少些,而物业管理这一行业的服务才会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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