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日前向物业公司代表征求《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时,某知名物业公司代表发表了这样的高见:目前不少业委会事宜都是退休老人打理,但老年人体力不济,对新事物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业委会成员资格上对年龄加以限制:比如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等等。
对这一报道,笔者原本不想评论。但仔细思量之后,觉得发表高见的物业公司代表真是“太有才”了,不得不站出来挑挑“刺”。既然《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尚为“征求意见稿”,又是在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所有关注的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嘛。
首先,这位物业公司代表想搞年龄歧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规定,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机会;老年人应能参与决定退出劳动力队伍的时间和节奏。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禁止歧视老年人;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其次,这位物业公司代表不知业委会姓“谁”,也不懂小区物业管理权属“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的权力,并享有被选举权;在物管活动中,业委会享有多种权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等。即将在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些规定说明,业委会姓“业”,即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权力很大;小区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所有,业主通过成立业委会行使管理权。
其实,作为知名物业公司派出的代表,按理应为资深物管人,本应不至于不知业委会姓“谁”,也不至于不懂小区物业管理权属“谁”。如果他既“知”又“懂”,就不会提出明显属于干涉业主自治、限制业主权力的建议了。他之所以对属于业主自治范畴的业委会委员资格提出年龄限制,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作为物业公司的代表,他怕60岁以上的老年人当选业委会委员、怕退休老人打理业委会。而且,他怕的理由绝对不是他所认为的“60岁以上老年人体力不济,对新事物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较差”,而是一定另有隐情。
这里的隐情,笔者来拆穿它。那就是:作为物业公司的代表,他认为由退休老人打理业委会,会对物业公司不利。目前,在小区管理上,普遍现象是,如果没有赋闲在家的退休老人的主动、热心参与和积极、无私奉献,要么难以成立业委会,要么即使成立了业委会也是“跛脚”的。其中的原因在于业委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我国虽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但是,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仍未确立。业委会虽然权力很大,却只是个业余的机构,业委会委员没有职业化、专职化。大多数参与业委会工作的人,靠的是热情,用的是自己的业余时间和闲暇时间;业委会成员没有报酬,都是义务劳动。因此,这位物业公司代表的如意算盘是:限制了60岁以上老年人参与业委会工作,小区要么没有业委会,要么业委会只是个摆设,物业公司也就成了小区实际上的“主人”了。所以笔者说,这位物业公司代表真是“太有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