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有垄断之嫌,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消费者因此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由于与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销售模式,明年8月1日之后也许将遭到涉嫌垄断的起诉。
北京、广州等地的汽车经销商行业组织——汽车流通协会对《办法》的实施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
与反垄断法冲突
早在《反垄断法》尚未通过之前,《办法》便已经颇受各方质疑。今年“两会”期间,一份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的提案已经摆在商务部相关部门案头。而刚刚通过人大表决的《反垄断法》,由于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规定,直接冲击着这部中国汽车销售行业现行的“行规”。
事实上,由于有《办法》这个“尚方宝剑”,绝大多数经销商对于一切听命于厂家这种不平等关系一直敢怒不敢言,但4S店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有所暴露。2006年12月,山西经销商新宝鼎宣布解除和重庆某汽车企业经销代理协议,理由包括厂家硬性规定过高的销售任务,价格体系混乱、产品质量等方面。于是,山西新宝鼎成了全国第一家提前与授权厂商“翻脸”的经销商。次年1月16日,沸沸扬扬的“经销商反水事件”再度升级,新宝鼎以这家企业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对新宝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没有结果。
新宝鼎事件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达到一定程度的经销商,像新宝鼎这种有实力的,才可以为自己争取利益,大多数经销商都达不到这种程度。”北亚车市总经理苏晖告诉《财经时报》,“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办法》实施,经销商变成了汽车厂家的从属。”
苏晖认为,正是这种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一旦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目前这种厂家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的行为则属于垄断行为。
另外,由于各城市汽车消费环境各有不同,同一品牌同一车型的价格也会随市场应变,出现地区价格差异,目前汽车厂家均按《办法》规定,对地区间销售行为予以限制,以限制地区间价格竞争。而在《反垄断法》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据悉,在这方面,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照这条法规,1998年欧盟曾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
针对各方反映的情况,8月21日商务部在全国工商联进行了一次座谈会。“但其实在座谈会上,有形市场反映的意见比较多,经销商代表不敢提太多对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原因很简单,都怕被厂家取消资格。”参与座谈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副秘书长乔永锋这样向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