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华福景花园的林先生昨日告诉记者,他们7位业主当年买房时,开发商答应买房送户口,并告知他们土地使用起始年限为1994年,但后来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起始年限变为1988年,买房送户口也没有兑现。 去年1月30日,7位业主将房子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办理入户手续。宝安法院以该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户口为由,驳回7位业主的起诉。随后,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昨日上午,宝安法院开庭再审该案。 事件回放 协商无果只好起诉 福景花园业主林先生昨日告诉记者,在1994年的上半年,他在报刊上看到了龙华福景花园销售广告,根据现场销售人员的介绍,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起,并可以买房送户口。随后,他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了福景花园的房子。 入伙之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将房产证交给他。在他不断追问下,1999年,开发商称为办理房产证所需,收回了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开发商交付林先生房产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林先生发现返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增加了土地使用年限从1991年开始的合同内容,而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又为1988年,而且还多了一个他们从未参与公证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4年起的公证书。他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还发现小区的其他业主也有这样的情况。 林先生和其他业主认为,开发商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在1998年开始就有业主以拒绝交纳管理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他们一直不断与开发商要求解决此纠纷,但开发商拒不承担责任。随后,业主们还到多个行政机关进行上访,时至今日都没有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 2007年1月30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以林先生等7位业主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户口为由,驳回7位业主的起诉。在接到判决之后,他们向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民事判决案件进行抗诉。 庭审直击 关于抗诉提出 检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昨日上午,检察人员在庭上宣读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诉讼时效这个程序问题和实体一并进行判决,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案既然法院已经受理并查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应依据该规定直接判决驳回请求,而不应该就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再进行判决,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关于证据提供 一审: 原告:原告没能提供证据 记者在原审判决书上看到,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相比,业主实际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的年限相比,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部分业主自1998年开始欠交管理费及本体维修金,不能说明业主曾就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曾向其承诺买房送户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开发商兑现买房送户口承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新证据证明买房能迁户 7位业主在昨日庭上出示新的证据福景花园商品房产认购书。业主们称,该认购书的第7项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协助认购方办理“申请迁户”及“产权登记”等手续,费用由购房方承担,批准权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责任。但是自从他们入伙以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他们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更没有协助他们去办理。 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建设房屋的时候曾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近200万元的迁户增容费。林先生称,就是因为买房送户口,开发商才会向有关部门交纳这么多的迁户增容费。 庭审直击 关于抗诉提出 检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昨日上午,检察人员在庭上宣读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诉讼时效这个程序问题和实体一并进行判决,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案既然法院已经受理并查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应依据该规定直接判决驳回请求,而不应该就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再进行判决,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关于证据提供 一审: 原告:原告没能提供证据 记者在原审判决书上看到,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相比,业主实际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的年限相比,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部分业主自1998年开始欠交管理费及本体维修金,不能说明业主曾就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曾向其承诺买房送户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开发商兑现买房送户口承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新证据证明买房能迁户 7位业主在昨日庭上出示新的证据福景花园商品房产认购书。业主们称,该认购书的第7项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协助认购方办理“申请迁户”及“产权登记”等手续,费用由购房方承担,批准权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责任。但是自从他们入伙以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他们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更没有协助他们去办理。 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建设房屋的时候曾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近200万元的迁户增容费。林先生称,就是因为买房送户口,开发商才会向有关部门交纳这么多的迁户增容费。 庭审直击 关于抗诉提出 检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昨日上午,检察人员在庭上宣读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诉讼时效这个程序问题和实体一并进行判决,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案既然法院已经受理并查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应依据该规定直接判决驳回请求,而不应该就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再进行判决,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关于证据提供 一审: 原告:原告没能提供证据 记者在原审判决书上看到,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相比,业主实际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合同约定的年限相比,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加。部分业主自1998年开始欠交管理费及本体维修金,不能说明业主曾就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曾向其承诺买房送户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开发商兑现买房送户口承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新证据证明买房能迁户 7位业主在昨日庭上出示新的证据福景花园商品房产认购书。业主们称,该认购书的第7项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协助认购方办理“申请迁户”及“产权登记”等手续,费用由购房方承担,批准权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责任。但是自从他们入伙以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他们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更没有协助他们去办理。 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建设房屋的时候曾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近200万元的迁户增容费。林先生称,就是因为买房送户口,开发商才会向有关部门交纳这么多的迁户增容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