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一房地产公司告赢豫驻珠办
出处:珠海特区报  日期:2008-02-14 02:03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佛山市一房地产公司状告河南省驻珠海办事处的官司在11年后胜诉。河南省政府日前向其赔付630万元,使这一11年积案结案。

     判决合同无效   

     据了解,1993年6月18日,珠海市国土局划拨给河南省驻珠办在前山大环山西土地5199.5平方米,作为兴建综合楼用地。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驻珠办与佛山市石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兴建“河南大厦”的合同,1994年河南省驻珠办收取了石湾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投资款630万元。但是河南省驻珠办并无房地产经营权,其利用行政划拨的土地与石湾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经营之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11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合作兴建房地产合同无效,河南省驻珠办应返还石湾房地产公司投资款630万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省驻珠办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经石湾房地产公司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多次周折无果   

     在诉讼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河南省驻珠办名下的5199.5平方米的办公综合用地。但该地的价值不足以补交土地出让金,河南省驻珠办在珠海市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1997年12月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2000年12月7日,经石湾房地产公司申请,河南省政府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有难度,2005年4月4日,市中院将案件移回继续执行。

     11年积案终结   

     石湾房地产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属省一级政府,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法院不执行,故四处上访。市中院拿回执行权后,两度派员与河南省政府协调本案执行问题。河南省政府明确表示待珠海市政府对上述土地调整后进行开发,再对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本金630万元一次性偿还,但要求免除多年的利息。石湾房地产公司同意。   

     2006年6月,珠海市规划局将上述用地调整至珠海市前山霞山路北侧;同年11月,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函告河南省驻珠办,要求在河南省驻珠办解决债务纠纷后才同意继续供地,并停止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等报批手续。此时,得益于珠海房地产价格连续多年上涨,被查封土地的价值大大提升,河南省政府遂派员到珠海市中院协调本案债务的清偿问题。双方于2007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630万元了结本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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