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楼市:见到房价飞升 卖家变卦毁约
出处:信息时报  日期:2008-03-18 08:59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法院认为,卖家签订合同时虽无房产证,但双方通过合同确定在条件成熟时办理交易,故认定合同有效。

见到房价飞升,已签订了卖房协议的卖主后悔不已。于是,他以自己没有“房产证”为由向法院申请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可惜如意算盘最终落空。

2002年12月,广州人蔡某和李某购买了位于越秀区环市东路东风广场的一套在建预售商品房。2007年6月5日,通过房产中介满堂红公司,蔡、李二人将该套房出售给钟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钟某当即缴付了定金28000元给蔡某和李某,并向中介支付了中介代理费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合同:订立后天后80天内办好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该房屋价格忽然大幅上涨。蔡某和李某后悔不已。去年11月,蔡、李二人向越秀区法院提出起诉。两人称,涉诉房屋尚没有取得房产证。根据合同法和广州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讼争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依法不能进行交易,故请求法院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另赔偿钟某3000元。

眼见煮熟的鸭子忽然要飞走,买主钟某当然不同意,他提出,自己购买此房屋的目的是为了照顾居住在同一栋楼的父母,原告明知讼争房屋可以办证过户的情况下,故意不办过户手续,造成其无法履行合同的假象,有违诚信原则,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审理期间,法院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明,2002年12月21日,原告与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就购买本案涉讼物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案涉讼物业已过户给原告。

[编辑:杰出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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