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缺乏相关处罚规定 以收取商品房各项基础配套设施费为主的“入伙费”,广东省自去年7月起就要求开发商将其纳入商品房成本之中,严禁开发商另行收取。近日,记者通过了解获悉,珠海市仍有楼盘在入伙之际照旧收取千元左右的“入伙费”。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原因之一是省局的规定缺乏“罚则”,令处罚时无标准可依。 报料 市民董先生去年6月在新香洲购买了香域中央的一套房屋,近日入伙时,开发商通知其交纳“入伙费”1600元,包括监控系统费用1500元和信报箱费用100元。 “监控系统和信报箱是商品房的基础配套设施,省物价局去年7月就发文规定应并在商品房成本里,不能另行收取了,怎么珠海的开发商还在收这项费用?”董先生对此感到不解。 记者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见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物价部门 对此,市物价检查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规则》实施后,物价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珠海开发商收取“入伙费”即商品房各项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的行为依然存在,“我们还接到了群众若干投诉”。 “但处罚不了,缺乏配套的法规。”该负责人表示,商品房实行市场定价制,物价部门只能监督其经营主体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有价格欺诈行为;“规则”只规定了“该怎么做”却未规定“不这么做如何处理”,缺乏“罚则”,“处罚时没标准可依”。 目前,针对开发商收取“入伙费”之举共有两种方式处理:购房合同内约定必须收取“入伙费”,按合同执行;合同内未约定须收取的,入伙时不能收“入伙费”。 该负责人表示,《合同法》属国家大法,“规则”属地方性法规,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因此才有两种不同方案。 说法 “不管是‘规则’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只要合同约定了要收取‘入伙费’,那就还得收。在强势的开发商面前,消费者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吗?这‘规则’岂不成一纸空文?”有分析人士如此评论。 分析指,“入伙费”通常只开收据不给经营发票,成为开发商的逃税之道,“一户几千元,一个小区1千户就是几百万元”不纳入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