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针对近期市民反映“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有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和用户的胶管漏气,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事故隐患的现象”,市质监局发文通知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禁止向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如果发现存在这一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改装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据了解,二甲醚是由天然气或煤所制,价格低于液化石油气,也是一种可燃的化工产品,但热值非常低。添加了二甲醚的液化气相当危险,由于二甲醚具有腐蚀性,不仅会缩短钢瓶使用寿命,而且可能会因腐蚀钢瓶密封圈而导致漏气,过度吸入会让人头昏、恶心胸闷。 市质监局要求充装单位加强进货验收管理,落实进货验收的责任,防止进货的液化石油气中含有二甲醚。 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使用气瓶的充装站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才能充装。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报废气瓶不得充装,充装站要按照规定予以报废,并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对充装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当停用备案而未备案,应当报废、注销而未报废、未注销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