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去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施行。该法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明确了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新要求,是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国家大法。 据悉,我市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沿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制度中存在的处理劳动争议耗时过长、力量不足、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赋予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权力 据介绍,《劳动法》虽然规定了设立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其为虚设机构,具体承担办案职能的仲裁办事机构究竟如何定位,各地做法不一致。而新法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办事机构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机构。 不仅如此,新法规定,大部分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没有起诉权。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延长申请时效,缩短处理期限 市劳动保障局工资支付科科长段漓称,为了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将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由原来的60日延长到1年,并将原60日审理期限缩短为45天。按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也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不能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新法对劳动仲裁的审理要求更规范,处理更有力,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更到位。”段漓告诉记者,新法与以往制度不同的又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仲裁收费,使无经济能力的劳动者也能寻求法律保护。 据悉,新法实施在即,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快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关人员,建立监督制度,以确保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