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向我市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价值百万的奥迪进口车,可到了交车时间,陈先生发现其委托支付的定金被退回,无法依约取车。因此,陈先生将该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20万余元。近日,经过市中院二审调解,陈先生获赔7.3万元。 2006年12月6日,陈先生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其购买一辆价值1038000元的进口奥迪七座汽车,在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应支付346000元,余额在提车前付清,并约定汽车贸易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应退回定金,并按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次日,陈先生便委托某制药公司向某商场(该汽车贸易公司的托收单位)支付34.6万元,但未说明具体转账用途。该商场称,因与该制药公司无业务来往,故当天对该来路不明款项办理退款手续。 此后,双方就合同是否生效及应否赔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某汽车贸易公司违约,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该汽车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并未收到陈先生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进行赔付。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在庭审调解未果后,提交市中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决定进一步做调解工作。将双方当事人邀请到法院后,主审法官对当事人分析案情,辨法析理,经过耐心的说服,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调解结案,最终双方达成赔偿7.3万元的调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