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维修公司冷藏库时,遭遇突发爆炸身亡(本报2007年9月19日05版曾报道)。事后,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份《协议》,许诺赠与21万抚恤金,但仅支付3万元后就没了下文。死者家属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议》。近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起诉。据悉,死者家属已提起上诉。 21万元赠与款仅付3万元 陈军是艾德拉碳纤维产品(珠海)有限公司的员工。2007年9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陈军和其他维修工携带氧气等焊接设备,准备更换一道管道,动火切割时,制冷机组突然发生爆炸,造成陈军当场死亡。2007年9月27日,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陈军为因公死亡。 2007年9月22日,陈军父母、妻子、2个小孩等5位家属,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愿意在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外,另行赠与家属21万元,作为对家属的安抚;并表示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家属不再以因公死亡问题或相关问题为理由,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救济。 同年9月24日,该公司支付3万元给家属,此后未付分文。陈军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协议》,支付剩余的18万元。 公司认为有权撤销协议 另据了解,陈军身前月实际工资为2500元,但该公司却以1140元的标准为陈军投保工伤保险,造成保险抚恤金差额约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陈军2个小孩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该差额,2008年4月15日,仲裁裁决该公司按月支付抚恤金差额、因对支付方式有争议,陈军的小孩向香洲区法院进行起诉,2008年6月3日,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差额。 在“赠与协议”案开庭时,该公司辩称,其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陈军因工死亡后,该公司在已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为避免纠纷,才附条件地赠与21万元。当公司正打算按照协议支付剩余的赠与款项时,陈军家属却要求赔偿工伤抚恤金差额,违反了协议,所以撤销了对其的赠与。 而对此,陈军家属代理人认为,该《协议》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香洲区法院认为,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救灾、扶贫两种情形外,还应包括有关希望工程、救死扶伤、赡养、扶养等内容的赠与,在该案中,该公司与5位家属之间签订的《协议》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该协议是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据此,驳回起诉。 据悉,日前,5位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