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 核心提示 目前我市对城区居民收取的包含在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5元,近期主城区(香洲区及高新区)的收费标准将有较大幅度提高。昨日举行的相关听证会在度假村酒店举行,24位各界代表各抒己见,市物价局将会同市水务管理局对来自各方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并将最后拟定的提价方案上报市政府,然后推行实施。 本次调价的范围为香洲区、高新区两个主城区,听证会上讨论的方案有两套征收标准(详见本版表格),物价部门建议采用方案二,如按此标准,居民类、工业类和其它类三种用水类别的污水处理费,将分别调高价格70%、72%和86%。 调价理由 收费与成本差额递增 市物价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国务院、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规定“200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每吨不低于0.8元”、“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8年底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赢利水平的,要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各地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提交给与会代表讨论的材料中,由珠海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珠海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成本的审核分析报告》显示,2004年至2007年度污水处理成本均价为每吨1.54元,而预测的2008年到2010年度均价为每吨1.52元。由于污水处理率由2004年的25%逐年提高至41%、57%、60%,相应的污水处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也由2004年的微利166万元,逐年发展到-1698万元、-2606万元、-4506万元。 “近年珠海污水处理行业严重入不敷出,真是担心有一天会发展到污水横流无人管的状态。”一位相关管理部门官员表示。 听证代表 赞弹不一焦点在涨幅 参加听证会的24位代表,有企事业单位用户、居民用户和经营者及相关专家,也有人大政协、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代表,不少代表肯定了我市污水处理费提价的必要性,但也有人表示异议。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污水处理成本计算的构成、调价的幅度和时机、用水类别的划分、中水回收和利用等方面,而一次性升价70%或80%是大家争论的核心问题。 “国家发改委刚刚较大幅度提高油电价格,污水处理费上调这么多,会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有代表直言。相关职能部门代表表示,提价参照了其它城市的标准。市税务管理局提供的材料显示,珠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国内处于低位:居民类污水处理费北京、上海分别为每吨0.6元和0.9元,周边地区广州、深圳、佛山、江门每吨分别为0.7元、0.9-1.1元、0.675元、0.7元。 另据透露,征收标准提高后,一般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量,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立社会福利机构仍可免缴污水处理费。 资料链接 珠海污水处理 1984年珠海出现第一个污水处理厂,1993年7月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003年底启动主城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洪渠截污改造工程。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1993年的30%增加至目前的70%。 珠海主城区目前有5个污水处理厂,分别为吉大、南区、香洲、北区及拱北污水处理厂,前4个厂均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或TOT(移交-经营-移交)方式运作。 听证代表观点 张志宏(企事业单位用户听证代表,粤海酒店总经理):新方案摊入了不应摊入的成本 张志宏认为方案中污水处理成本计算的“不合理之处”?熏首先在于摊入了排水管网系统建设贷款的利息,而国家有关政策中并不包含这项费用。其次,将政府支付给以BOT、TOT方式运营的两家运营商的污水处理费用(目前为每吨0.9元)直接计入污水处理成本“不合理”。 张志宏认为无论是以BOT还是TOT方式运营,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最后都要连本带利收回投资,“这其实相当于政府先让企业垫资支付本应由政府支付的建设成本,再以污水处理费的方式逐步返还,其本质就是一种政府向企业的借贷,而借贷是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利息的。” 林国荣(企事业单位用户听证代表,市餐饮行业秘书长):服务业归入“其它”压力太大 在调价方案中,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工业、其它三类。酒店餐饮等服务业被归于“其它”类,方案二按最高标准每吨1.3元收费,相比目前的每吨0.7元增长86%。作为餐饮行业秘书长,林国荣表示这将对餐饮行业、对珠海旅游业带来很大压力。 林国荣表示,不赞成将企业分成“工业”和“其它”两类,商业类的征收标准比工业类高太多,“珠海是旅游城市,旅游业是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如果对服务业实行‘歧视性’收费,有违珠海的产业政策。” 林叔权(居民用户听证代表,律师):增幅超CPI十倍不合原则 林叔权认为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征收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应以“补偿”、“补充”为原则,征收标准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为原则进行核定。本次调整幅度过高,达今年CPI增幅的十倍以上,无法说是“合理调整”,更不能说是“逐步到位”。 林叔权同时认为,污水处理费不能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将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还本付息”,不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使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