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市内工商业用电户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2.7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等保持原价不变。记者昨日从电力部门了解到,由于电价结算以7月1日的抄见电量为准,因此6月份的部分电价也可能以新标准结算。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全省销售电价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每千瓦时平均调升2.2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用电和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每千瓦时调升2.78分钱。 记者了解到,以7月1日抄见电量为例,即7月1日那一天所抄电表数字,减去上一次抄的电表数,这之间的电量叫做7月1日的抄见电量,这也就意味着可能部分6月份产生的电费也会按照新标准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