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炒股五年亏73万状告投资助理
出处:南方都市报  日期:2008-07-17 08:32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六旬老翁周令恒先后投入77万资金入市炒股,5年后只剩下4万,老翁因此几次离家出走并欲自杀(本报珠海新闻去年8月11日《炒股五年77万剩4万》曾报道)。其家属将代理其证券业务的投资助理告上法庭,认为沈飞用周令恒的账户和密码恶意操作以获取佣金,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近20万。香洲法院一审判决沈飞赔偿2万元。

五年亏73万状告投资助理

周令恒诉称,1999年年底,他听信国投证券投资助理沈飞获得20%以上的利润等“花言巧语”,签订了《代理协议书》,将交易账户及密码告知沈飞,由沈飞代操作账户下的股票。直至2005年2月,周令恒家人经过清算,共投入股市77万元,但至2005年2月,购买股票市值仅剩4万元左右,亏损近95%.周令恒的家人认为,沈飞为了获取佣金及手续费,恶意操作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周令恒也因为巨大损失数次自杀。

沈飞则辩称,代理协议书约定周令恒自行买卖和承担风险,自己自始至终没有获得周令恒的账户密码操作。沈飞称周令恒心理承受能力差,投机心理重,且当时的股市不景气,导致了亏损。

是否全权代理成焦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当时作为国投证券部投资助理的沈飞为周令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为半年。而周令恒还提交了一份2000年签订的《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代理权限则扩大至“在客户指令下,进行账户操作”。周令恒及其家人认为沈飞获得了股票交易的账户密码。

因此,关于沈飞是否知道周令恒账户密码的问题成为法庭上的焦点。法院认为,从周令恒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提交的1999年11月18日代理协议中被告的代理权限为“投资咨询”,显然不能证明沈飞获悉了账户密码。而2000年的代理协议中,周令恒在“在客户指令下,进行账户操作”对应处签名,“全权代理账户买卖操作”则为空白,显然其委托权限应为“在客户指令下进行账户操作”。法院认为,仅凭此协议,不能证明沈飞知道账户密码。从股票的交易记录也无法证明沈飞恶意操作股票买卖。

获2万元佣金同意全部补偿

法院认为,考虑到周令恒在股票交易中遭受了巨额损失,而沈飞作为与其有代理关系的经纪人从交易费用中共获得了约2万元的佣金提成。沈飞在法院询问中,也表示出于对周令恒的同情,同意补偿2万元,故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被告向原告补偿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沈飞补偿周令恒2万元,驳回了周令恒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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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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