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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受伤 学校被判无责
出处: 珠江晚报  日期: 2007-05-14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肇事的同学父母赔偿25228.54元

本报讯(记者刘洁 通讯员苏倩雯)上体育课时,因同学王明(化名)伸出右脚,香洲区第五小学学生张军(化名)摔倒受伤,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张军认定第五小学和王明都有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香洲区第五小学在此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对张军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生体育课上受伤

2005年9月6日下午,张军和王明在第五小学由老师带领上体育课。当张军跑动到王明身后时,王明突然伸出右脚,造成张军摔倒受伤。张军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后又转入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再转入中大五院住院治疗,2005年9月20日出院。之后,先后3次赴广州治疗。除去第五小学的垫付医疗费用7500元外,张军共花费了医疗费用11328.54元。

2006年8月,张军将第五小学和王明告至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公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害各项费用25228.54元。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第五小学负有主要责任,对张军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明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五小学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五小认为,王明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显著的过错,王明的过错与张军受伤间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小学已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终审被判无过错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五小学在此案发生的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对张军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名五年级的学生,王明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但其故意伸脚将跑动中的张军绊倒具有完全的过错,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由于尚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即家长作出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明向张军支付各项赔偿金25228.54元,驳回张军对第五小学的诉讼请求。

[编辑: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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