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中院调解,卖方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60万元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刘洁 通讯员黄莎莎)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市中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一宗标的高达600多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积怨。
付款五年仍未收楼
据悉,此案原告是澳门人,2002年底,原告向被告珠海某百货公司出资人民币605万元购买了该公司所有的4000平方米的房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付款之后十五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由被告出具了收据。但由于该房产只有预售登记,无法正式过户,以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未能交付房屋。
2007年,被告身陷多宗官司,该房产因另案纠纷被外地法院拍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为了讨回购房款,起诉至珠海中院,并在诉讼伊始提出了人民币605万元的诉讼保全申请。
成功调解返还房款
“该案涉及澳门居民,标的额巨大,双方当事人的积怨颇深,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激化矛盾,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更会影响到我国对外法治形象的树立。”主审法官冯宇称,合议庭非常重视该案,不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争取及时裁决,并积极主动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次与原告沟通,打消了其对内地法律不熟悉的顾虑,使其对珠海中院的审判工作充满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对被告耐心细致地沟通指引,使其也对自身责任的承担有了正确认识。
近日,经过合议庭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同意解除了双方于2002年1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愿意在10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605万元,支付人民币6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将5千元的诉讼保全费和近3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费退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