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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开发商的社区共建责任
出处: 珠江晚报  日期: 2007-09-19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作为承接政府及社区事务而预留的社区办公用房,将列入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当中。开发商不建或建后改变功能的,将会面临房屋预售、登记等方面的诸多“红灯”。(9月18日《珠江晚报》)

小区是社区的组成部分,小区居民是社区的服务对象,小区开发就是给社区添员增负,故而各地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不约而同地将目光锁定在小区建设的受益者——开发商身上,要求他们为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办公经费等问题作出贡献。

落实小区开发商对社区事务的责任,不仅符合“谁受益谁埋单,谁添负谁尽责”的世道公理,而且切合当前社区工作的实际:作为最基层的服务性组织,目前社区的单位性质定位还不够明确、不尽统一,特别是社区投入方面几乎没有全额拨款的,都要通过自身的经济发展、与辖区单位共建、利用经营服务收费等方式自我解决很大一部分,用于办公开支、人员工资等事项。尤其是社区要达到“有址办公、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新高要求,更需要向小区开发商这样有能力的“添负者”共担责任。

以前,社区功能不健全,主体地位不突出,对用房、经费等要求不迫切,故而对开发商的责任也没有明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日益提高,社区建设必须走多元共建的路子,小区开发商、辖区所在单位,都要承担起足够的义务,这种义务的落实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而且一刻也不能等、一点也不能软,错过了这一轮城市发展浪潮,社区工作将被各种遗留问题困扰得寸步难行,向前发展则完全是一句空话。

[编辑: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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