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判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本报讯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赵凌报道:一对夫妇将捡回的孤儿入户到自己家中,但未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离婚后,该孤儿按协议归女方抚养,女方诉求男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近日,法院判男方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前妻:诉前夫付女儿抚养费 赵先生与琴女士2004年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小学的女儿归琴女士,上高中的儿子归赵先生。不久琴女士腰椎间盘突出,不能从事繁重劳动,又没有其他劳动技能,致使收入发生危机,无力独自抚养女儿。2006年,琴女士诉至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赵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前夫:没办收养手续与我无关 但是赵先生辩称,该女孩是琴女士的母亲在陕西老家捡的弃婴。2002年,琴女士趁自己在珠海购房入户时将其以女儿的名义入户到珠海的家中。自己与她既没有血缘关系,又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且,自己与琴女士已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儿子归自己抚养,女孩归琴女士抚养。赵先生认为琴女士向自己要女孩的抚养费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离婚了抚养义务仍在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未约定赵先生有支付该女抚养费的义务,但赵先生是在明知该女孩是以其女儿的名义入户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生活了数年,且该女孩的亲生父母已无法找到,故认定赵先生对女孩仍具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赵先生与琴女士离婚而终止。法院最终判定,赵先生应当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该女孩,直到她18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