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其陆域沿河纵深八十米到两百米,沿海纵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陆地山体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二百米以内严格控制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经过修定和完善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对我市山海景观保护所作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条文可谓是细致入微,法律的刚性和权威由此可见一斑,为了保护宝贵的岸线资源和山海景观,为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侵犯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智慧,闪烁着科学发展的远见卓识和广阔的胸襟气魄。 珠海人在特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曾经引领全国的风气之先,率先实行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城市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正是因为有这些前瞻性的探索,珠海把这些环境保护的实践凝结在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立法之中,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为珠海留下了青山绿水。 但经济发展的压力,使我们对环境保护所作的努力和所坚守的信念,也产生过困惑,甚至是动摇。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珠海走的是一条艰辛曲折的道路。因为艰辛,也使我们逐渐认识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不但要谋求双赢,同时,它还有着更为深刻的科学内涵和民主内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视察珠海时指出,民主政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他还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日之功,坚持这条路子,既要靠精神状态,更要靠制度保障。民主法制是特区之“特”的重要内容,也是珠海建设生态文明特区的根本保证。 汪洋指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珠海有特区立法的优势。要把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构想、思路举措、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成为一种规范化、法制化、长期化的要求,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持之以恒地贯彻到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汪洋寄望珠海干部群众,作为经济特区,作为先富起来的地方,要率先建立生态文明,在民主政治建设上,有必要加快步伐,积极探索,创造新鲜经验。要按照十七大的部署,积极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汪洋书记的讲话,为珠海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为珠海的立法工作和依法治市工作指明了方向。 科学发展观最大的制度保障是民主法制,珠海要走出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地区“不一样的发展道路”,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是我们所具有的重要优势。我们要用好这个优势,珠海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有着优良的传统和丰富的立法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在建设生态文明方面,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珠海市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坚实的民意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共识是我们搞好立法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强大的支撑,我们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不断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立法质量。 汪洋勉励珠海干部群众,城市规划一定要坚持生态文明理念,把保持蓝天白云、青山绿水这一片净土,作为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 为了保护好珠海的生态环境,除了做好立法工作,我们还要着力加强执法工作,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继续加强对重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当前尤其要加大对《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的检查监督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用好特区立法权,发挥特区立法优势,是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走出一条“不一样的发展道路”的重要法制保障,也是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武器。另外,我们还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全新的事业,这需要我们大胆地去创新,去尝试。尤其是建设生态文明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一场革命,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和困难,这就更需要我们有胆有识,敢闯敢试,发挥特区立法的优势,一项一项地化解难题,一个一个地突破难关,继往开来,成就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丰功伟业。 |